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向大会作说明。本次方案内容丰富,包括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组建国家数据局、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涉及到金融方面的改革举措有六项之多,几乎占据“半壁江山”,可见重视程度。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什么特点?IMI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接受人民论坛网采访。
01
为什么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逻辑前提:因应新变化的同时进行风险管理
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标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创新驱动发展要求金融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水平,相较于以往要有很大的提升。这催生了金融服务的供应、金融产品的创建、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体系设置的新变化。而这些新变化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风险产生的环境、发生的原因、造成风险的因素和作用机制,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为了控制好风险,同时使金融的服务能够适应和符合经济新的发展阶段的要求,必然需要对金融监管的体制进行改革,使金融监管的体制也适应金融发展的新变化,适应风险管理的新要求。按照以往惯例,机构改革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与2018年机构改革相比,本次金融改革力度很大,不仅仅涉及到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即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而且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的行政部门,也就是说原先事业单位的员工,现在变成了行政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此外,把地方上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也统一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监管体系中。总体而言,本次改革呈现出以下特点:改革职能交叉重叠不完善之处,使监管体系更加规范和成熟。原先的金融监管实际上主要是两个监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两者都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独立的权力,是在国务院的授权下进行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本次改革对这两个机构都进行了调整:在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中国证监会还是保留它的名字,但是从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升格为了国务院直属的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这两个机构拥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权限,这个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可以说明确了这两个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地位,从而使监管更为全面、规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监管效率。围绕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本次改革把所有金融机构(不包括证券机构)的监管都纳到了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把原来归人民银行的这些机构,特别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等也划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同时把原来分散在各个不同部门的一些监管职能,也统一划归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比如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原来可能证监会有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职责,银保监会有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职责,人民银行也有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责,管理分散在各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部门可能有不同的思路、不同的想法和不同的监管要求,这就会造成同一个金融消费者,他可能会面对不同的监管重叠的情况,现在把它归并到一个部门,统一由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总局来进行管理,所有的金融消费者都面临同样的监管要求,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块能够管理一致,从而减少各种各样的摩擦和矛盾,实际上是提高了监管的效率。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垂直化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金融风险隐患。本次改革在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做了比较大的调整。原来我们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中央派出机构,也有地方自己的机构来承担。原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都在各个地方有它的监管机构,有的时候叫银保监局、证监局、人民银行,有的时候叫大区行,有些地方叫中心支行,有些地方叫分行,都是派出机构。中央在地方派出的监管机构属于中央管理,而地方又自己成立了一些金融办、金融委、金融局、金融监管局等机构,来统筹各个地方自己的金融业务和管理。既有中央的派出机构,也有地方自己的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难免会出现一些职能交叉重叠、或者职能定位模糊的情况,特别是地方自己成立的一些管理部门,像金融办公室、金融委、金融局等,既有监督监管的权责,又有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职责,这两个职责有的时候会有些矛盾,一旦平衡不好,或监管不到位、缺位,就会发生金融风险。本次改革实际上就是把地方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也统一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监管体系中。也就是说,地方的监管,主要是由中央派到地方的这些派出机构来行使监管的职责。原来地方成立的那些金融委、金融办、金融局等的监管职责就没有了,统一纳到了中央派出机构的职责范围之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垂直化的监管体系。
本次机构改革对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也做了一些调整,原先人民银行在中央是有总行,在地方上有不同的设置。总行下面划分了10个大区行,然后每个省设置不同,有的省叫分行,有的省叫中心支行,所以地方上有大区行,有分行,有中心支行,层次显得比较庞杂,职责也不是特别得清晰明确。本次改革撤销了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这个架构比较清晰,职能理顺了,并且与我们现在的行政设置相匹配。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推进,40多年来进行了8次改革。今年这次是第9次。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在金融监管方面,一是强化了金融监管,原先一些金融活动可能没有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内,现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所有的金融活动都要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通过本次改革,把中共和地方的这些职能理顺以后,无论是中央层面的金融活动,还是地方层面的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二是防控金融风险,特别是防范防止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考虑。金融是经济的血脉,金融体制在经济发展中是资源配置的一个核心机制。十八大以来,党对经济和金融工作的管理可以说是更加趋向于精准化,突出重点,聚焦于专业部门的精细调整。特别是本次金融体制改革,有对历史的沿革,但更多体现了制度的重建和创新。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体系的改革,是为了构建和塑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吻合、相一致的金融体系。通过改革使我们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符合现代化的金融服务的要求,能够符合风险控制的要求,使得金融服务跟上经济的发展,并且为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服务。
来源|人民论坛网
版面编辑|李韵天
责任编辑|李锦璇、蒋旭
总监制|朱霜霜